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 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》、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 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》、《燕山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有偿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文件精神,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人才 培养、科学研究、学科建设中的重要基础作用,通过开放共享促进学 科交叉、融合,提高设备、资金使用效益,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 创新创业,结合先进成形技术及装备协同创新中心(简称中心)实际, 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单价在 10 万元及以上、特别是单台套价值在 50 万元 及以上、或其他共性需求较高的仪器设备,原则上均应按照本办法纳 入开放共享范围,涉密或功能技术要求特殊、研究目的特殊的仪器设 备除外。
第二章 组织管理
第三条 中心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(简称:领导 小组),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总体方案规划,推进实体平台、 网络平台建设,主要职责包括:制定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 办法与运行机制,建立专兼职测试服务队伍,统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实体平台建设,审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,监管专项 财务运行与收入支出,审定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、细 2 则等。
第四条 中心和三个系部根据领导小组制定的相关政策,负责实 体平台运行维护,主要职责包括:根据仪器设备特点明确测试服务人 员构成,组织、开展仪器设备服务,上报收费标准与测算依据,明确 操作规程与预约规则,维护保养仪器设备,开发仪器设备新功能,建 立仪器设备状态与测试服务资料档案,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定期接受 考核评估等。
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负责日常管理,主要职责包括: 依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系统,调配仪器设备测试服务人员, 执行仪器设备财务记账、支出和报销,组织测试服务人员参加学术交 流、培训等活动,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与奖惩,受理用户 的咨询和投诉等。
第三章 运行管理
第六条 每个仪器设备建立由设备负责人、测试服务人员构成的 机组,设备负责人以专职实验员为主,测试服务人员可补充研究生助 管,特别鼓励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仪器设备操作经验的专任教师承担测 试服务工作。满足仪器设备操作许可制度要求的教师和研究生可自行 操作仪器设备。
第七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由设备负责人填写《先进成形技术及 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采集表》、《先进成形技 术及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申报表》,经 中心和三个系部上报,领导小组审定,并提交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、 3 计划财务处复核通过后,方可开放共享。
第八条 鼓励科研团队、教师将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、具有一定 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托管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进行使用,或 科研团队、其他教师在仪器设备购买时按一定比例分摊经费并自行成 立机组队伍,负责测试服务、运行维护工作。科研团队、教师需与领导小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。
第九条 根据购置资金来源、师生需求度、操作技术要求专业度、 操作流程复杂性与安全系数,将仪器设备分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、复 杂仪器设备、一般仪器设备、托管仪器设备、团队仪器设备共五大类, 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进行分类管理、资源配置、人员统筹。
第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与操 作规程,如因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损坏或引发安全责任事故,由相关责 任人赔偿损失并予以责任追究。
第四章 财务管理
第十一条 按照中心内、院内、校内、校外等不同用户类型,制 定相应的收费标准,优先满足中心和机械工程学院师生的使用需求。 鼓励中心在保障学校师生使用需求的前提下,积极开展社会有偿服务, 逐步实现以机养机。
第十二条 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,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进行科学定价、统一收费。收费标准制定参考国家、省市相关主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,或各高校同类设备价格;若无规定和参考标准的,可 4 根据仪器设备的耗材费用、水电气能源消耗、公用房费用、设备维护 维修、人员培训、绩效奖励等因素确定。如因材料、能源消耗等成本 变动需调整收费标准时,需重新提交申请。
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财务、资产管理相应政策法规,以及学校、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、计划财务处、审计处等部门的相关规定,设立 中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服务专用账户,坚持独立核算、专款专用 原则,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审查。
第十四条 校内教职工向中心提交申请、获得独立账号,并向该帐号划转经费后,方可使用开放共享平台仪器设备。经费划转需符合 国家、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,由计划财务处出示手续,领导小组办公 室登记。
第十五条 服务完成后,测试服务人员根据使用项目、收费标准、 服务机时进行费用核算,从账号中扣除相应费用,提供测试结果。
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入主要用于学校提成、维修维护 耗材购买、能源消耗、公有用房租金、测试服务人员培训、助管聘用、 绩效支出等。
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测试服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以及收 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,如发生擅自提高、减免服务费用,或以任何形 式私下收取服务费用等行为,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。
第五章 考核评价
第十八条 年终对所有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进行考核评价,主要包 括机组状态和服务评价两个部分组成,考核评价总分由两个部分加权 5 后计算得出。机组状态指标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完好率、机时预约率、 机时利用率、功能开发等;服务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网络预约处理情况、 设备熟悉程度、理论知识体系专业程度、是否能提出建设性意见、实 验室环境卫生、整体满意度等。
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档 次,优秀机组数量不超过同类型机组总数的 10%,良好机组数量不 超过同类型机组总数的 15%。优秀机组、良好机组由中心进行表彰奖 励。一人负责多台设备的,不同设备之间的考核结果无关联,奖励可 累加。
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,年度考核为不合格:考核评价 总分低于 60 分;拒不上报数据或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;随意调整 收费标准、收费金额,私下收取服务费用;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。被评为不合格的机组,将予以通报,责令限 期整改,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。对仪器设备长期(二年及以上)不能 发挥作用、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机组,中心重新调配仪器设备机组 人员。存在特殊情况的,设备负责人可向领导小组单独说明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先进成形技术及装备协同创新中心负责 解释。